色尼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要求,我区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将色尼区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公告如下:
一、色尼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面积183136.54公顷,占色尼区国土总面积11.31%,涉及全区12个乡镇,图斑总数3685个。(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色尼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责任编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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