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奶产业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不断拓宽农牧民群众增收渠道,实现农牧民群众经济稳定增收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鼓励支持奶业生产加工主体做大、做强、做优,发挥好奶业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奶业振兴目标,不断创新奶业发展方式,提升奶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结合《那曲市农牧业产业空间布局的意见》内提出的“以色尼区为核心区,依托养殖企业和市场主体,辐射带动聂荣县、嘉黎县、安多县等周边县”要求,在色尼区、嘉黎县、聂荣县及安多县试点实施奶业振兴补贴政策,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补贴种类
(一)生产补贴。生产补贴是指养殖牦牛、黄牛、犏牛、绵羊、山羊的经营主体,所养殖的产奶母牛(羊)数量达到补贴标准后给予的补贴。
(二)销售补贴。销售补贴是指从事牧业生产后所产出的奶和奶制品形成商品,且达到相应吨数的补贴。
(三)饲草补贴。饲草补贴是指房前屋后及高寒棚圈内播种牧草购买草籽的补贴。
(四)机具补贴。机具补贴是指购买机具符合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名录要求,且所购买的机具用于生产奶或加工奶制品用具的补贴。
(五)本地奶。本地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奶类。
二、补贴对象
从事奶业企业(户、场)、农牧民合作社、家庭牧场等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类别及标准
(一)生产补贴。①养殖企业、合作组织和养殖基地,对产奶母牛存栏200头(含200头)以上生产经营主体,补贴10元/头·年;产奶母羊存栏800只(含800只)以上生产经营主体,补贴2.5元/只·年。②家庭牧场和农牧户,对产奶母牛存栏50头(含50头)以上生产经营主体,补贴10元/头·年;产奶母羊存栏120只(含120只)以上生产经营主体,补贴2.5元/只·年。存栏达到补贴标准的每增加1头(只),牛每头补贴10元、羊每只补贴2.5元。
(二)销售补贴。①养殖企业、合作组织和养殖基地,对年销售本地奶达到150吨(含150吨)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享受补贴10万元;销售本地奶达到300吨(含300吨)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享受补贴20万元。②家庭牧场和农牧户,对年销售奶量0.5吨(含0.5吨)以上的家庭牧场和农牧户,一次性补贴300元;对年销售奶量1吨(含1吨)以上的家庭牧场和农牧户,一次性补贴600元;对年销售奶量2吨(含2吨)以上的家庭牧场和农牧户,一次性补贴1200元;对年销售奶量3吨(含3吨)以上的家庭牧场和农牧户,一次性补贴1800元。
(三)饲草补贴。房前屋后、冬圈夏草人工种草3.87万亩实施种籽补贴政策,在自治区补助100元/亩·年基础上,补贴10元/亩·年。
(四)机具补贴。养殖企业、合作组织和养殖基地农机购置补贴中购买奶制品生产和加工机具的原则上在国家补贴30%和自治区补贴20%的基础上,市级补贴5%(具体参照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最终补贴金额不予超过发票总价的50%;家庭牧场和农牧户农机购置补贴中购买奶制品生产和加工机具的原则上在国家补贴30%的基础上,市级补贴5%。
四、补贴程序
(一)生产及饲草补贴程序。①由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指导,村(居)负责统计生产规模情况。②根据生产规模,乡(镇)形成生产补贴资金统计表,报送至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分配资金至乡(镇)。③乡(镇)人民政府“一卡通(社保卡)兑现”补贴资金。
(二)销售补贴程序。①村(居)负责统计销售数量。②收购经营主体出具收购佐证资料,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收集收购佐证资料,根据佐证资料形成销售补贴资金统计表,报送至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分配资金至乡(镇)。③乡(镇)人民政府“一卡通(社保卡)兑现”补贴资金。④跨乡(镇)和县(区)销售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销售数额,形成销售补贴资金统计表,经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分配资金至乡(镇)。⑤乡(镇)人民政府“一卡通(社保卡)兑现”补贴资金。
五、资金总量及实施期限
2023年奶业补贴试点政策资金总额300万元(从2022年增收奖励资金中支出)。其中,生产补贴100万元,销售补贴150万元,饲草补贴40万元,机具补贴10万元。
本措施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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