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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色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来源:那曲市色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6-10-09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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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色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色人社监理告字〔2026〕第1号

被告知人:被调查询问人:西藏亦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600MAD18EGG6U,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辽宁中路那曲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

经查实,你单位在超市经营期间,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拖欠仁增尼玛等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肆拾伍元整](59245元)。

2.本局已于2026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色人社劳监令〔2026〕第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7月28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整改义务,亦未向本局说明正当理由。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核算清单》《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留置送达回执、现场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全部是农村户籍,加下面这一行)上述劳动者均为农村居民,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我局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是限你单位(个人)于[2026年11月8日]前,足额支付上述仁增尼玛等9名劳动者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肆拾伍元整](59245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个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如对本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理决定。

那曲市色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备注:

1.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案卷,第二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责任编辑:王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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