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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最新通知!

来源:西藏日报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6-07-2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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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委宣传部: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285号)等规定,我们修订了《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部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2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安排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动自治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施自治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报送年度预算编制文件,组织开展项目遴选、评审、公示工作,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所负责项目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市)和项目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接受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开展政策评估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资金支持内容、方式与分配流程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一)中央资金。按照中央转移支付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

(二)自治区资金。重点用于推动自治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施自治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和市场体系。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自治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对自治区级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项目予以支持,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予以支持,对文化内容创意孵化生产、民族手工艺产品研发设计制作项目、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对我区优秀传统文化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介、推广、传承、展览展示及演艺项目、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予以支持。

推动文化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体育、商贸、乡村振兴、互联网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数字化建设、开发文化旅游项目等予以支持。

推动对外文化交流发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予以支持,对大型文化活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予以支持。

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投资合作、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自治区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成立文化相关企业等予以支持。对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等予以支持。

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广播电视、影视(动漫)、网络视听产业化运作、拍摄、制作、展示等项目。

其他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算申报、分配及下达:

(一)中央资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地(市)、部门(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市)、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遴选、评审等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向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报送预算申请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预算资金后,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二)自治区资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厅制定印发年度申报通知。

地(市)、部门(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市)、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申报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项目应纳入同级部门预算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遴选、评审等工作,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对拟支持项目,除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提出异议者需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同步分解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中央资金。对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年度申报通知要求。

(二)自治区资金。申报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区文化建设领域专项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项目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已具备实施条件。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完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申报资料:

(一)中央资金。对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年度申报通知要求。

(二)自治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除需报送申请文件,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此类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等合规性材料。

申请转制补助的,需提供宣传文化部门转制审批文件、相关中介服务的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的复印件等。

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明细、相关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其他规定所需要的材料。

上述各项资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中央转移支付安排的专项资金对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转制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具体如下:

(一)项目补助。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及孵化类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转制补助。对自治区确定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财务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项目保费总额的50%,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实施的,因项目发生的利息,按政策规定给予西藏特殊优惠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五)以奖代补。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事后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重点支持。针对培育壮大投资规模较大、成长性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自治区推动实施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要求,实行跟踪问效,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区直单位(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做好项目实施运行监控。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有关区直单位(部门)、地(市)党委宣传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涵盖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有关区直单位(部门)、地(市)党委宣传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自治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有关区直部门(单位)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商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评价结果。

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地(市)党委宣传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

对中央转移支付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商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有关区直部门(单位)、地(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的管理,客观公正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督促整改,并将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和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工作。有关区直部门(单位)、地(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需报中央的按规定汇总上报。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有关区直部门(单位)、地(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科教〔2021〕4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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