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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尼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通告

来源:那曲市色尼区城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6-03-3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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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色尼区已建城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向色尼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准运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政府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禁运输车辆擅自将垃圾乱倒在非指定消纳区域内。

四、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五、严禁建筑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七、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相关情形,对行政相对人作出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八、广大市民发现建筑垃圾乱倒乱卸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896-3615522。

九、对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即日起正式执行。


色尼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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