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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掺假销售虫草 侵犯那曲虫草权益

来源:网信色尼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6-27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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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那曲冬虫夏草主要生长在平均海拔4800m上的高山上,其独特的生长环境孕育出珍贵的药用真菌,并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了“那曲冬虫夏草”、“那曲虫草”证明商标,赢得了“世界虫草看中国,中国虫草看那曲”的美誉。但一些不法经营者将外地冬虫夏草与那曲冬虫夏草掺混以那曲冬虫夏草名义销售,扰乱了那曲冬虫夏草交易秩序,侵犯了那曲冬虫夏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近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规范冬虫夏草交易秩序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某虫草商户将拉萨地区的冬虫夏草混入到那曲冬虫夏草中,并以那曲冬虫夏草名义销售。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就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商户负责人把从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门巴乡收购的冬虫夏草与从那曲嘉黎县措多乡收购的冬虫夏草混在一起,并以那曲冬虫夏草名义对外销售,该商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经审批决定对该商户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该商户负责人2025516分别收购了拉萨墨竹工卡县门巴乡当地牧民采挖的300根冬虫夏草那曲嘉黎县措多乡当地牧民采挖的1218根冬虫夏草,将两者掺混一起以那曲冬虫夏草名义销售执法人员查验了交易支付记录,商户负责人以每根37元的价格收购了拉萨墨竹工卡县门巴乡冬虫夏草,以每根40元的价格收购了那曲嘉黎县措多乡冬虫夏草。

虫草商将拉萨墨竹工卡县门巴乡冬虫夏草掺到那曲嘉黎县措多乡冬虫夏草里,并以那曲冬虫夏草名义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掺假销售那曲冬虫夏草的违法行为。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虫草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过期的商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那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案件警示

那曲冬虫夏草受地理标志保护,广大冬虫夏草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维护那曲冬虫夏草的合法权益。今年51日,《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资源保护、采集管理、品牌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那曲冬虫夏草采集和经营等进行规范。《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那曲冬虫夏草专用标识的经营者,不得在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以非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冒充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非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的包装、宣传上使用与那曲冬虫夏草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因此,广大冬虫夏草经营户严禁以非那曲冬虫夏草冒充那曲冬虫夏草销售;严禁将非那曲冬虫夏草混惨到那曲冬虫夏草中并以那曲冬虫夏草名义销售;严禁在非那曲冬虫夏草上使用那曲冬虫夏草名称;严禁在非那曲冬虫夏草上使用与那曲冬虫夏草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严禁在冬虫夏草包装上冒用那曲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若出现以上行为,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编辑:王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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