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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的决定

来源:那曲市人民政府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16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12月24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和取消,现予公布。

附件:1.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4.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1月2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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