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各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按规范程序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巴桑卓玛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旦增伦布区卫健委主任
玉珍区卫健委副主任、区疾控局局长
成员:旦增格桑区疾控中心主任
白玛次仁区人民医院院长
尼扎区藏医院副院长
各乡(镇)卫生院院长
工作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在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指挥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并与上级部门协调对接;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疗应急机动小组
组长:旦增格桑区疾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拉珍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员:区疾控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中心主任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科室随时听从中心统一指挥,无条件服从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消毒处理、健康教育等应急处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疗救治小组
组长:白玛次仁区人民医院院长
副组长:尼扎区藏医院副院长
成员:区人民医院和区藏医院全体医护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病人的救治、隔离和转运,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废处置;指导各乡镇做好隔离转运工作,坚持按照分层、分类救治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发生的情况启用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救治设备和救护车辆等准备,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物资保障组
组长:旦增伦布区卫健委主任
副组长:玉珍区卫健委副主任
亓银华区卫健委副主任
成员:区卫健委全体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了解医疗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保障情况;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医疗应急物资供需、储备、运输等方面事宜;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的紧急采购和储备等;督促各部门落实保障措施,密切跟踪保障工作进展,及时反馈保障工作信息,及时汇总整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各级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主动监测,包括对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及卫生事件等。
(二)预警。各级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将监测信息及时提供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2.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报告人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详细询问、记录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病人的症状、体征,有否死亡,事件信息来源及报告人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建委领导报告,并联络应急队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接到医疗机构和乡(镇)报告信息后,疾控机构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突发公共事件网络直报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要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做出预警和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其预警和反应级别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反应措施
卫生健康委:(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3)开展相应的培训宣传工作。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够数量的标本,开展检验,查找致病原因。(3)确定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当地政府批准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对跨县域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经市政府批准对传染病疫区实施控制。(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5)消毒。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和指导开展疫点随时消毒、预防性消毒、终末消毒。(6)强制措施。必要时建议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7)健康教育。积极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卫生监督机构:(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和现场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七、预案实施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色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