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行动。今年以来依法查办了一批销售过期食品、不合格产品,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10件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合规经营。同时积极鼓励社会群众对市场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1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水果批发部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
2023年2月18日,我局收到色尼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内容为色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17日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那曲某蔬菜水果批发部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评分较低,对此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该店内部分食品与煤炭存放在一起,并出售腐烂蔬菜,其中部分蔬菜伴有酸臭味,以及出售大量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8日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将2023年2月17日色尼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蔬菜与煤炭已分开摆放,腐烂和有酸臭味的蔬菜均已处理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店进行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案例2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一案
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回头看检查时,该加油站货架上发现:28瓶卡曼橘味苏打气泡水、16瓶白桃味苏打气泡水、14盒纳美小苏打牙膏(限期使用:2022年2月15日前使用),5瓶妮维雅男士净油精华亮肤洁面炭泥(限期使用:2022年5月28日前使用),同时仓库内发现6箱超过保质期的卡曼橘味苏打气泡水和2箱白桃味苏打气泡水。其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加油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89.4(捌拾玖元肆角整),3、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案例3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色尼区浙江中路的某小型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店内货柜内发现5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且店里1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案例4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馒头店
销售不合格小饼子案
2023年4月9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在色尼区某馒头店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小饼子所检项目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案例5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色尼区香茂乡某超市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色尼区香茂乡派出所电话称该辖区某超市内顾客购买到饮料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立马赶到现场,检查时该店内货架上发现13种不同数量的超过保质期副食及饮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2元(叁元贰角整);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案例6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消防器材经销部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2年8月3日,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局执法人员与检验机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测人员对色尼区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的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1型)(MFZ/ABC2型)(MFZ/ABC4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成分(磷酸二氢铵)含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3600元(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106元(柒仟壹佰零陆元整)。3: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个。
案例7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瓶专修店
销售不合格高能量动力电池案
2022年8月3日,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局执法人员与检验机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色尼区罗布热地路某电瓶专修店的高能量动力电池进行了检测抽样工作。经检验,检测结果显示2hr容量、低温容量、大电流放电项目不符合GB/T22199.1-20017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高能量动力电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530元(壹仟伍佰叁拾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贰佰柒拾元整),合计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
案例8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配件专卖店
擅自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投诉事由如下:近期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侵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两家公司授权委托人调查发现,色尼区通站路的某汽车配件专卖店擅自销售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商标侵权行为。要求我局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在接到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对位于色尼区通站路某汽车配件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29种产品,经委托人现场鉴定均非重汽、潍柴公司生产的产品。我局根据厂家鉴定人员鉴定并非原厂配件进行暂扣。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6元(壹拾陆元整)。合计6016元(陆仟零壹拾陆元整)。
案例9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重汽
擅自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2023年8月1日,我局收到由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投诉事由如下:近期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侵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两家公司授权委托人调查发现,那曲县滨河路的某重汽擅自销售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商标侵权行为。要求我局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在接到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对位于那曲县滨河路某重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14种产品,经委托人现场鉴定均非重汽、潍柴公司生产的产品。经委托人现场鉴定均非重汽、潍柴公司生产的产品。我局根据厂家鉴定人员鉴定并非原厂配件进行暂扣。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85元(壹佰捌拾伍元整)。合计3185元(叁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案例10
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五金店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8月5日,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市局与检验机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色尼区拉萨南路某五金店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检测抽样工作。经检验,检测结果显示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捌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贰佰肆拾元整)。合计1040元(壹仟零肆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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